相反,虽然我并不否认这种成分可能遭到误解,但我还是相信,现实乌托邦的观念是非常重要的。有两个主要观念,促成了万民法的建立。一是人类历史上巨大的罪恶——非正义战争和压迫,宗教迫害与对良心自由的否认,饥饿与贫困,还不必说种族灭绝与大屠杀——它们来自政治上的非正义,及其所具有的残酷无情。(在这里,政治正义的观念与依照政治自由主义所讨论的观点相同[9],万民法即由此推演出来。)另一个主要观念显然与第一个有关,便是如若政治非正义的最严重方式,可由遵循正义的(或至少是体面的)社会政策,由建立正义的(或至少是体面的)基本制度而排除,到头来这些巨大的罪恶也将消失。我就把这些观念,与现实乌托邦的观念联系了起来。按卢梭《社会契约论》开篇的观点(征引于下文第一部ξ1.2),我设想他所谓的“人类的实际情况”指的是人类的道德与心理属性,以及此一种属性如何在政治与社会制度的框架里发生作用[10];而他之所谓“法律的可能情况”则指法律的将然或者应然状态。我还设想,如果我们生长在一个合理且正义的政治与社会制度的框架当中,当我们到了法定年龄,总会认肯这一制度,而该制度也将持久存在下去。这样讲来,我们说人性善,也就是说是生长在合理且正义的制度——这样的制度满足任何一系列合理自由的政治正义理念——下的公民,总会肯定这样的制度,其行动也会利于其社会世界的存在。(其显明的特征在于,此一理念系列的每一个都满足互惠准则。)[11]但这样的制度即便存在,也绝不会很多,俾使其必能得到我们的理解、奉行、同意和赞同。我坚决认为这种方案是现实的——它能够存在,并且将会存在。我也说它是非常吸引人的乌托邦,因为它将合理性与正义,同能使公民意识到其根本利益的条件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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