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替过程中,单系偏重的情形更为显著。为了免除社会的混乱,财产和地位最好是能完整地传下去,那就需要严格地走单系路线。这路线却又和双系抚育里所孕育的人情不合,至多只能做到偏重两字。一旦我们走出实际生活上的互助的范围,用法律来维持的亲属关系,也可称为第二层的扩展,单系原则才充分地表现了出来。氏族是第二层的扩展中所组成的单系亲属团体。第一层的亲属关系是以从家庭生活中余留的感情,以及日常生活上的互助为基础,所以并没有法律性的联系和无形的组织。氏族却不然。这是一个经济和政治性的组织,有共同的利益要保护,有共同的目的要追求,所以有统治的机构,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视作邦国的原始形态,所不同的是氏族是利用亲属关系而邦国是利用乡土关系。
在人类学里有不同的看法。摩根根据了类分法亲属体系推测出集体婚姻的社会组织之后,他更进一步,认为在人类进化史中,氏族的组织是先于家庭而出现。氏族组织发生的原因,在摩根看来是出于早期乱交引起了生物性的弊病,经人类发觉之后,才想出来矫正的方案。乱交可能发生血亲的交配。血亲交配,据当时很多学者的看法,是会使种族孱弱的,那等于中国古时“同姓相婚,其生不蕃”的理论。要避免血亲交配只有实行外婚。外婚的单位是氏族。依摩根的说法,氏族在早期是婚姻的单位,甲族的女子集体和甲族的男子发生婚姻关系(也就是性的关系)。后来,个别婚约代替了集体婚姻,才有个别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