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小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