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显达,妻在故乡。
(八条,初论理,次量势,末度情。以下通士庶。)
不敢作妾第十
同姓女;儒家女;尼孀女。
祖、父之婢。
(四条,初以在外者言,次以在家者言。)
译文
辅佐皇上第一
辅君以清心寡欲,时述福善祸淫之理。不进淫书,不献美女。常说少置妃嫔;上疏请禁天下编辑淫书。裁减梨园教坊,流通三教典籍。(共八条,初成就主上的恩德,次尽臣子之道,次能福及宫中,末能恩流四海)。
鼓励风俗第二
增修节义传记;赠义夫、节妇匾额,不许置酒聚会;刊行善书;严禁丧中娶妻生子。禁止私养娼优,禁止编造淫书,禁止贩卖小说,禁止写春宫画,禁止制造泥美人,禁止买淫药及淫具,禁止赌博,禁止拐卖男女,禁止赛会迎神,男女无故不进入尼院,妇女不艳妆出游,妾不穿漂亮衣服,婢无化妆品,重税卖酒。(共十八条。初崇尚礼教,次禁止奢侈,末推广节俭。)
约束军士第三
严禁奸淫掳掠。不许混入尼庵。(共二条。初通禁,次特禁。)
不轻准呈状第四
离婚夫妇,株连尼孀。奸情无实,童年男女。(共四条。初存厚,次原情。)
勿逮妇人第五
非关大逆,事大赦前,有夫之妇。正要出嫁,新婚之女,临产之妇。我将远出,我正醉怒。(共八条,初论事,次谅情,末审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