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秋官》:“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注:“束矢者,百矢。《诗》曰:‘其直如矢。’不入束矢,是自服其不直也。”疏云:“不实则没入官。”
又,“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疏:“券书,谓狱讼之要辞。三十斤曰钧。”
按:讼者,盖今所谓民事;狱者,今所谓刑事也。讼轻,故入束矢;狱重,故入钧金。然贫者胡以堪哉!
古讼两造皆坐而无席
《左传·襄十年》:“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注:“坐狱者,坐讼也。”故《晏子春秋》云:“晏子曰:‘狱讼不席。’”又,“婴闻讼夫坐地,今婴将与君讼,敢不坐地乎?”是古讼狱者皆坐地之证也。
古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周礼·秋官》:“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注:“使其属与子弟代之也。”
按:清时命夫命妇狱讼有报告,今则无论何人,皆可遣人代讼,且可聘律师代也。
古立肺石以达民隐
《周礼·秋官》:“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词,以告于王而罪其长。”注:“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立肺石三日,言赤心不妄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