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高农民的生活程度,主要的是增加支出中的第一项。增加的方法不外提高收入和减少其他项目上的支出。最理想的是收入中项项都能提高,其他支出项项都能节省。但事实上并不能如此,于是不能不有所偏重。在收入上,我们得看哪一项最容易见效,而且最有希望,限制比较最小;在支出上,我们得看哪一项最应当减少。所谓“应当”是指以农民健全生活为标准。
我在讨论土地问题时曾提到地主阶层应放弃特权,是从农民支出方面着想的,地租在经常的支出中所占成分很高,要提高农民生活程度(即使要达到不饥不寒的小康水准),绝不能继续像过去和现在一般把这样重的一块磐石系在农民颈上。这就是“耕者有其田”。我这样说并没有忽视支出的其他项目。和地租同样在压迫农民生活的,有时甚至更压得紧的,是最后一项。这一项应当包括各种非法的摊派,供给过境的军队的消耗,以及各种强拉的工役。如果把这些划到第四项,则捐税也就成了亟该减轻的项目了。这些是比改革土地制度更紧急的,但是因为这是不易发生异议的,所以我也没有特别提出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