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慈善信托应当是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也是其他国家衡量慈善信托的首要标准,设立慈善信托不得用于私益,信托财产和收益必须用于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具体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未包含宗教事业)。
二、慈善信托的构成要素
在慈善信托的概念中,我们会发现有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等专业术语,他们与受益人、监察人等构成了慈善信托的基本要素,见图4-1。
图4-1 慈善信托的构成要素
1.委托人
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是指基于慈善目的,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用于设立慈善信托的人,这里的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慈善信托可以由单一委托人发起设立,也可以由多个委托人共同发起设立,在慈善信托的存续期间,还可以增加委托人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