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君权神授”的传统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这都是对地方“封建割据”的一种反叛和革新。“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现代理念开始出现。[3]
广大民众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了民主、宪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并要求依法治理,革除专制特权,确认人民的政治、经济等各项权利和自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从君主立宪和分权原则出发,提出“为制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是较早的权力制衡思想;而思想家卢梭则直接把法治同民主共和国联系起来,认为法律是人民“公意”的表现,“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称之为共和国”。
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思想家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法治原则,体现在最早的一批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例如,富有代表性的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