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民国风俗西化的实践中,还始终伴随着理论上的争辩。对风俗西化的问题民国思想界颇为重视,当时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辩,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即最充分的肯定和有保留的肯定。
第一种意见以陈独秀和陈序经为代表。
陈独秀采用直接比较的方法,肯定西俗新俗,抨击中俗旧俗。他指出,在民族性上,“西洋民族性,恶侮辱,宁斗死;东洋民族性,恶斗死,宁忍辱。民族而具如斯卑劣无耻之根性,尚有何等颜面,高谈礼教文明而不羞愧!”[39]对于西人恪守法律、淡薄人情的习惯,他也予以称赞。当时一些人看到西人亲戚之间,也“称贷责偿,锱铢必较,违之者不惜诉诸法律”,就“每讥其俗薄而不惮烦”,陈独秀认为这些人都是见识短浅之辈,认识不到这样的习俗可以使人避免因私情而违法。
在讲到夫妻关系时,他说:“西俗爱情为一事,夫妇又为一事。恋爱为一切男女之共性;及至夫妇关系,乃法律关系,权利关系,非纯然爱情关系也……亲子昆季夫妇,同为受治于法之一人,权利义务之间,自不得以感情之故,而有所损益”[40]。这样,就可以杜绝封建的血缘家族观念,使个人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