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排除认为动物有权利的可能性,说,只有有道德本性的事物才能有权利,那么我们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联的主要疑惑就在于这样一个问题:人是否有享有仁慈的权利。很明显,一个人有权利享有公正的对待,并且人们普遍地认为,他有权利要求他人实现对他的承诺;但是人们不是那么普遍地同意,他有权利享有仁慈的对待,即使我们承认仁慈地对待他是我们的义务。
一些人甚至会说,仁慈地对待他人超出了我们的义务。但这种陈述可能只不过是建立在一种混淆之上。我们通常用公正来反对仁慈。但是,公正地对待一个人通常被理解为对他做某些事(偿还我们对他的债务,诸如此类),而不管我们做这些事时的意愿如何;仁慈地对待他则明显地意味着出于善意而对他做某些事。我们恰当地感觉到,在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巨大的差别。并且发现,这样说是很自然的,即说:一个意味着与之相对应的权利,而另一个则不是这样,甚至说(有一些人)一个是义务而另一个则不是。但是如果我们愿意区分行义和怀着公正的意愿行义,行善和怀着仁慈的意愿行善,那么(依照总是行为而不是从某种动机出发的行为是我们的义务这一原则)很显然,怀着公正的意愿的行为不是我们的义务,更别说怀着仁慈的意愿行为了,并且,正如行义是我们的义务一样,行善也是我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