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II):伦理学限阈:道德与宗教-下册 [美]马里坦(Jacques Maritain,1882—1973)
《人的权利与自然法》(1943)(节选)
《个人与共同善》(1947)(节选)
《人的权利与自然法》(1943)(节选)
个人
我在这里不讨论人这个主题所包含的许多哲学问题,其中最显要的是两个形而上学层面:个体(individuality)与人格(personality),这两个方面在我们每个人身上的表现都是独特的,并且会产生两种相互冲突的吸引力。[1]然而,为了简要说明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对于我们理解人这个概念又是最基本的。
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一个奥秘,这个奥秘就是人格。我们知道,任何名副其实的文明,其基本性质就是尊重和感受到人格的尊严。我们知道,保卫人权,正如保卫自由一样,必须准备献出自己的生命。那么,包含在人格中配得上这种牺牲的是什么?当我们提到人的时候,我们指的到底是什么?
每当我们说某人是一个人的时候,我们的意思不只是说他是一团物体,也不只是说他是一个个别的自然元素,就好比说一个原子、一片青草、一只苍蝇或一头大象。某一个别物体有什么自由、尊严、权利可言呢?苍蝇或大象为了自由、尊严或它们的权利而献出自己的生命是没有意义的。人是动物和个体,但却与其他动物和个体不一样。人是用他的理智和意志来支配他自身的个体。他的存在不仅是生理的,而且有着更加丰富、更加高贵的层面,通过知识和爱,他有着精神上的、超验的存在。这样一来,从某些角度看,个人是一个整体,而不仅仅是一个部分;他本身就是一个宇宙,是一个能通过知识把整个大宇宙包容于自身的小宇宙;通过爱,他可以无偿地把自己献给其他外在于他的存在者。这种关系在物理世界中找不到相同的事例。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用哲学术语来说,在人的血肉之躯中有灵魂,灵性比整个物理世界具有更加伟大的价值。无论灵魂的存在要依赖多么微不足道的物质,但是人的存在从根本上说在于他的灵魂的存在,灵魂支配着时间和死亡。人格的根源就在于这种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