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能够回到最初感兴趣的问题,提出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像我们目前理解的道德法典或原则能够被批评或被证明是正当的。我上面强调这样一种观点,一个人有道德法典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他相信自己相关的意动情感倾向在一种或另一种意义上能够证明是正当的。在现有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探讨是什么东西构成了这种正当的理由。
(甲)道德法典的正当理由
有时,哲学家们强调说,通过考虑一个道德法典是否满足于道德的功能,我们能够证明它是正当的或者被赞许的,正如一把刻刀锋利,因而能够很好地完成功能,我们就会善意地赞美它一样。例如,G.J.沃诺克在新近的著作中评论说,道德的“一般目的”——它的适当性或许能使我们理解道德评价的基础——是通过寻求对抗“缺乏创见的同情”以及蕴于其中的最大的破坏性结果来改善人们的困境……它的主要任务是扩展我们的同情,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减少人性中目光狭隘的破坏性倾向。[11]但是,我们将如何解释道德的“目的”或“功能”呢?我们可能像谈论刻刀的功能或目的一样来建构道德的目的和功能——出于什么目的设计和生产它们,例如利落地切面包的能力。我们通常知道人工制品的用处,人们出于某种目的制造它们。如果我们按照这种相似性来探讨,当亚里士多德断言人的用处时,我们做的不会比他更差。然而,麻烦在于“刻刀”的不寻常设计告诉我们它的用处是什么,但是“道德”的设计并没有告诉我们它的用处。而且,道德很难成为制造出来的产品。在父母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是父母“生产”出来的,但令人怀疑的是,父母是否意识到任何特殊的目的和用处。所以,作为赞成道德法典的策略,道德与人工制品的相似之处并没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