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5
设立证券经纪公司的要求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6
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1)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①证券经纪业务;
②证券自营业务;
③证券承销业务;
④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经纪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
7
对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的要求
除《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外(见下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