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8时整,审判长宣布开庭。整个上午进行的是法庭调查程序,下午进入辩论阶段,四位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事项依法进行了辩护。董师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委托人、被告马骥祥做了辩护:(1)这次事故的发生与石油部下达的命令是分不开的,被告曾向石油部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打这口井。(2)被告人调到海洋石油勘探局时间不长,实际工作仅仅六个月,对海洋拖航技术尚未掌握。(3)“渤二”钻井队长刘学的建议已在拖航会议中由专家们进行了讨论,被告不分管拖航会议。(4)在局领导碰头会上,副总调度长李平(本案的证人)仅作一般性汇报,没有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座的分管拖航的副局长及专家、工程师也都未提出不同意见。(5)11月24日,三台大风警报发布时,被告尚在参加局领导碰头会,此时,“渤二”拖航小组已经开始拖航,根据前线领导小组有权决定拖航的惯例,被告对此不应负责。我的辩护结束后,常维仕律师依法对被告王兆诸进行了辩护,徐承彬律师对被告张德经进行了辩护,郝纯源律师对被告蔺永志进行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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