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根据本规定而指定主管当局的本同盟成员国应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声明中写明被指定的当局全部有关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同盟所有其他成员国。
本文节选自1971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1](1979年9月28日修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翻译)。
【导读】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一部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国际条约,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一个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在英、法、德等10个国家共同倡议下签订,于1887年生效,其间修订和补充过7次,至1999年,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达136个。1992年10月,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19世纪前期,欧洲民族主义觉醒,浪漫主义文学思潮兴起。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文学大家和艺术大家,大量的文学作品和艺术创作流传开来,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传播。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开始重视作品的著作权,探索适当的方式进行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积极浪漫主义文学的代表作家维克多·雨果在巴黎主持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在大会上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