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婚内分割财产
除外的两个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的是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双方共同的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石。因此在婚姻关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条件一:具有以下重大事由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条件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夫妻不得串通,故意在婚内分割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一方个人的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律师解读 1.法律规定“分家不离婚”的必要性。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只有出现法定的7种情形,当事人离婚的诉求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才可能得到支持。而绝大多数案件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况,所以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到法院最终判离,可能会经历两次以上的诉讼,需要花费一年甚至更久的时间,而配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往往在一方提起离婚前就已开始实施。若等到法院判离、财产分割时,共同财产可能早已被“处理”得差不多了。所以,允许婚内分割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过,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不离婚前提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请求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即必须以具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2.婚内分割财产的难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一般秘密进行,要申请方举证,难度较大。而且由于“挥霍”“重大疾病”等含义不明确,再加上个人的经济状况不同,对“挥霍”一词的理解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什么是“重大疾病”,有人认为按照治疗费用来确定,有人认为按照病情严重程度来确定,还有人认为应当按照家庭经济对医疗费用的承担情况确定。所以,在实践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此的判定标准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