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中国大地(包括管辖海域)上的一切矿产权属于国有,国营、集体、个人的开采权,必须经县级以上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才能从事在所指定的地点进行有计划的开采,除此,任何单位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发放采矿许可证。可是,中国的问题太多,法律往往在这些问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一位西方哲人曾以棉絮和榔头来比喻我国的现状与法律的关系。榔头,从来是坚硬和牢固的,可当它碰在棉絮上时,所有的坚硬与牢固将一丝半毫都不复存在。然而,笔者以为,这尚不是中国法律最可悲的命运,真正可悲的是中国的法律本身就并不具有高于一切的属性。它在许多时候可以发出“咚咚”作响的清脆回声,又在许多时候反被更为坚硬与牢固的墙壁给迎头痛击而弹了回来。反映在矿产资源开采权上的问题,颇能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