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课程目标。课程目标应纳入幼儿园课程评价的内容。在传统课程评价中,课程目标是制定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是不容再被评价的。而泰勒的学生澳大利亚著名课程理论家惠勒(D.K.Wheeler)却提出“必须对课程目标本身进行评价”这一著名观点。他认为课程目标应该成为评价主体对课程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视角。诚然,课程是一个过程,若用一个静止不变的目标来评判一个处于发展中的过程,无异于刻舟求剑。因此,必须随时对课程目标进行评价、改进,才更利于整个课程的运转和发展。
3.课程参与者。课程参与者也应成为幼儿园课程评价的内容。课程参与者主要指除了课程实施中的教师以外的包括参与幼儿园课程开发、编制、设计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对这些人员的评价,有利于从课程形成的起点(至少是操作起点)到课程发生影响这一整个过程作整体的和发展性的评价。
4.课程评价主体。课程评价主体自身也应成为幼儿园课程评价的内容之列,这往往是最易被忽视的评价内容。事实上,课程评价者的知识水平、兴趣及价值观等直接关系到评价过程的效度和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