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决策权。意思自治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所谓权利,其实就是主体的意思自治所能企及的范围。农民土地上的权利属于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应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土地流转是民事行为的一种,理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在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意思自治就应予以保护。具体而言,就是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享有决策的权利。我国立法对此予以肯定(见表5-1)。
表5-1 全国性立法中关于农民自主决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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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中农民的自主决策权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中,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农民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的相关事项,即农民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流转,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流转的方式、对象以及价格等,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前文已经分析过,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权是其成员权的具体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应遵循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依法享有对集体土地流转的民主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流转直接关涉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之依赖,理所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决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承包地的使用和流转都规定了农民的自主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是明确土地收益之分配和使用需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见,立法确认和保护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民主自治和民主决策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民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民主决策权是我国宪法中的民主管理原则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是土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当然,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自主决策权的实现,离不开其他主体的配合,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支持。这就要求政府明确自身地位,转变自身职能,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时,积极主动地向农民介绍和推广与土地流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积极地帮助、引导、辅助农民的流转活动,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并发展其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