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这个问题有一种苏格拉底式的回答。它形成于一个特定的伦理观,或一系列的观点,这些观点按逻各斯的、语言学表达的意义,把理性看作人的最终目的的组成部分。从这种观点看,在我们能够说明什么推动着我们,我们围绕什么而生活之前,我们不是完整的存在。
我承认,我分有着这个概念的某种变体。但是,在对这类未经考察的生活价值的更一般的问题没有偏见的情况下,我现在想考察的是,对我们关于善的含义来说,表达所具有的更为特殊的重要性。就此来说,我或许也可遵循苏格拉底的观念。这里的核心概念是,表达能使我们更接近于作为道德根源的善,能给予其力量。
对善作为道德根源的理解,也深深地隐藏在现代道德意识的主流之中,尽管它对古代人是最为熟悉的。在这些篇幅中我一直谈论善,有时谈到强势之善,指的是在性质差别中被识别出的、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异性的东西。它可能是某种行为、动机或生活风格,它们在性质上被看作高级的。“善”在这里是在非常一般的意义上使用的,标示所有被考虑为有价值的、高尚的、值得赞赏的种种类型或范畴。
但是,在某些这类的差别中,有一些似乎值得在更充分的意义上进行追因。拿柏拉图的理论当例子:高级的和低级的行为、动机、生活方式之间的区别,取决于理性还是欲望起支配地位。但是,理性的支配地位应被实质性地加以理解。理性的,就是有理性秩序的眼光,而且热爱这种秩序。所以,行为或动机的差别按与宇宙现实、与事物的秩序的关联来说明。这是更完整意义上的善:这种秩序的关键是善的理念本身。它们与这点的联系在于,是什么使我们的行为或渴望成为善的;就是说,什么构成了这些行为或动机的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