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不应当低估这三种观点导致相互冲突的规范的程度。这一点可能很明显,只关心人的利益容易违反这些条件,这些条件是最大化生态中心主义的或动物中心主义的标准价值所必需的。但是,这两种观点之间的潜在冲突也是经常存在的。例如,“为了保持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和它的整体性,让许多个体生物灭亡……可能是必需的——比如,鹿——可能通过人为的干预免予饿死或者甚至在一种人类管理的环境里很好的生长”。从一种生态学的角度看,一物种的最后成员的生存本身将被赋予更高的价值,远多于那些与人类关联紧密但普通的物种。但是,这种判断在动物福利伦理看来是不可理解的。
也许有人会说,现实中的冲突没有我在描述这个问题时所预料的那么尖锐,因为人们通常知道价值有多处来源。这很可能是真的,几乎没有人会完全否认生态系统、非人的动物的利益以及人类的利益各有其自身的价值。但同样清楚的是,不同的人对这些善的来源有着殊为不同的偏重,所以,当他们在这些善之间进行权衡而产生冲突时,他们的处理方式往往相差甚远。这足以说明源自我所概述的三种方式中的分歧。
选译自[英]布瑞·巴里:《社会正义论》,第二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左高山译,万俊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