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育供给(Education Supply),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教育机构为了满足受教育者的教育需求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教育机会)或教育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供给既表现为生源市场上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机会,也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上或人才市场上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的各类受过一定教育的人才。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教育的供给主体主要是国家设立的各类公立教育机构。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教育投资领域准入限制的放宽,更多的民间和私人资本进入教育提供领域,各种民办学校相继成立,教育提供主体越来越多元化,这有利于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扩大教育供给,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教育供求不同于一般商品供求,它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系统。一般商品市场仅有一对供给与需求关系,而教育的供求则由两对供求关系和三类供求主体构成。第一类供求关系是指由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与教育机构——学校之间组成的教育机会供求关系。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通过支付学费或其他成本得到教育机构(主要是学校)提供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得到学校的教育服务。这类供求关系集中表现为生源市场上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机会供求。第二类供求关系是指由国家、社会、用人单位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教育产品—人才的供求关系,其典型表现就是人才市场上各类受教育者的供求。两类供求关系的需求主体各不相同,但两者的供给主体却是一致的,都为各类教育机构,主要是指各类学校。实际上两类供给之间具有一致性,通过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第一类供给——教育服务内化为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从而投放到第二类教育供给中去。除去非正常因素(诸如辍学、开除处分等)影响,一般教育系统提供了多少教育机会就会形成相应的受教育者的供给量。两类供求关系中的两类需求之间也并不是完全割裂的,而是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社会对于受教育者的强烈需求能够提升个人对受教育前景的预期,从而提升个人教育需求;个人教育需求的旺盛同样也能导致教育供给的扩大,进而影响到社会对于教育的需求。两类需求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因素如图8-1所示。一般而言,由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首先引发的是教育社会需求的变化并通过社会需求的增加刺激个人需求的扩大,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或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教育的社会需求表现为教育的主导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