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上市规则在处理证券法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破产法之间衔接的难点在于对于原根据证券法应予披露的事项的披露问题。目前的上市规则要求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仍要履行原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主要表现为重整上市公司仍需按照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8]对于重整计划涉及的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回购本公司股份、豁免要约收购等事项,也需要根据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来执行。[9]同时,上市规则对此的表述是“根据上市规则和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提到重整计划所涉及的应披露事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在目前没有相关新规定和特别规则的情况下,上述事项只能根据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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