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哲学人类学有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1928。
4.关于伦理学有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实质的价值伦理学》,1913/1916年;哈特曼:《伦理学》,柏林,1926。
5.关于自然哲学有魏尔:《哲学手册》,第5分册,慕尼黑,1927年;H.德里施:《有机哲学》。
另外,请参阅胡塞尔主编的各卷《哲学和现象学研究年鉴》,(哈雷,自1913年起)。
论哲学的本质及哲学认识的道德条件[1]
曹卫东译
追问哲学的本质之所以困难重重,并不是因为人自身的不足,而是事情本身的缘故。这些困难与试图明确划定各门实证科学的对象所经常遇到的困难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后者相比之下同样不容低估。因为,虽然人们对此疑虑重重,但是,把物理学与化学严格区分开来(特别是出现物理化学之后),或者要指出什么是心理学,不管多难,至少在客观上既有可能,也有必要运用哲学澄清的基本概念,如物质、肉体、能量,确切地说,如“意识”、“生命”、“灵魂”等,也就是说运用这样一些概念,只有哲学才能深入阐明其终极内涵。反之,哲学似乎只有通过追问其本质,才能建构。如果哲学不打算追溯它所寻找特定形态的哲学本质的学术内涵,亦即不打算追溯某种具体的哲学原理或某个所谓的哲学“体系”,那么它就无法得到类似本质的一切。这样一来,似乎陷入了循环,因为要想确定这种学术内涵是否是哲学意义上的学术内涵——不只是搞清它是否真实,是否经得起批判,前提是必须断定什么是哲学,什么是哲学的对象。回溯一下哲学史,有意无意地诉诸某种给予的哲学本质观念,暂时也只能指明不同的作者在不同时代里称之为“哲学”的一切,以及这些不同的精神产物共同拥有的特征。这绝不能使哲学摆脱我所说的哲学之自我构成的使命。只有确切地证实和阐明(也就是说,经过证实和阐明)起码应当展示出,被称之为哲学的各种完全不同的深入考察在所获得的自我认识的启悟下,才能具有同一的意义和富有意义的客观和历史的展示语境(Entfaltungszusammenhang),才有理由要求对过去的哲学做这样的历史认识和系统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