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得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主动申报备案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情况。
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驻社区干部、社区救助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得出调查审核结论。
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代表或者群众评议小组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群众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要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做出救助批准决定后,要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居务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救助金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