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规定的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主要是指受孕期间的推算、分娩期与婚期不相符,血型化验结果子女血型与父母血型不符合等,以及通奸、姘居、试婚等行为。这些具有科学依据的化验结果或者客观事实,在另一方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且不同意亲子鉴定的,可以作为推定的必要证据。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还会应男方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一是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二是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三是女方返还男方之前所负担的子女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