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指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民办义务教育仍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依法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为了积极推进教育事业领域的改革,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2010年5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通过机制的完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