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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权和母权之间的斗争,按照土地成为专有的根本原则来决定。专有有两种形式:将土地当作女子的劳动场所,在经济的观念下经营;或者将土地视为用武力获得,且须用武力来防御的财产,故其观念是军事的。若女子须担负土地耕种的责任,则土地就进入子女的保护人——母方的兄弟——之手。反之,土地被视作“枪地”时,那么就为军事团体所有,于是子女归属于父方,其结果是女子被排除在土地权之外。这个军事团体力求保持父亲在氏族内的土地分配,以保障其成员的防备力之经济基础。通过此种努力,遂产生兄终弟及制及规定女子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最亲近的亲戚有与一族内女继承人结婚的义务和权利。在希腊,尤其可见到这种制度。还有其他的可能性,即个人的财产关系由父权与母权两种组织来决定。在经济地位平等的人之间,婚约最古老的形态,或许就是女子的交换,尤其在家族团体之间,兄弟们每每将其姊妹互相交换。经济地位发生变化以后,被视作劳动力的女子是价值的目的,因此像出力的牲口一样被人买卖。不能买到女子的,则为她服役或必须长久地留在女方家中。买卖婚与服役婚(前者用于父系制度,后者用于母系制度)可以并存,而且可存于同一家族内。故两者都不是普遍的制度。女子总是在男子权力的支配之下,不论是在自己的家族共同体中,还是在买取她的男子的家族共同体中,都是相同的。买卖婚与服役婚均可为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有产者可以随意买到许多女子;反之,无产者,特别是无产的兄弟,则可共同购买一个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