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明确被告人认罪的条件。被告人的认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被告人明白认罪的性质和后果;(2)被告人是在充分咨询辩护律师后自愿认罪的;(3)被告人承认的犯罪为检察官提供的全部证据所证实,仅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做为指控证据的,不视为犯罪被“证实”。为达到这三点要求,法庭必须在审前就指控的犯罪性质、认罪的法律后果向被告人予以说明,对于被告人表达认罪意愿但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帮助。辩护人有权了解检察机关的证据以帮助被告人做出理智选择。对于被告人表达认罪意愿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向法庭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第二,法庭通过审查被告人的认罪及案内其他证据,视以下情况分别对案件做出处理:(1)被告人明白认罪的性质和后果,其认罪确属自愿,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2)被告人明白认罪的性质和后果,其认罪也确属自愿,但法庭对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仍有疑问的,可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提供证据,包括要求证人、被害人出庭提供证言;(3)法庭不能确定被告人认罪出于自愿,或虽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提供证据,仍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应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种情况下,应按被告人未认罪处理,且被告人有权要求由另一合议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