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有关国家机构的职责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协调作用的重要体现。为此,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草案第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草案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即指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责任,并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三)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草案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原则,即坚持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草案第六条)、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和统筹各领域安全原则(草案第七条)、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原则(草案第八条)、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草案第九条)。此外,为彰显我国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草案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有效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草案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