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宽容者否认这一点。他们把自己的价值和生活方式置于特殊的地位。在他们看来,那些以不同生活方式生活的人,例如德国的土耳其人,印度的穆斯林,以及美国某些地区的同性恋者,完全不是这个社会的成员。他们以保护社会和社会价值的名义,主张有权利压制其他生活方式。他们不仅试图运用刑法的力量,而且还通过否认给予其他团体以各种形式的公共支持,例如对艺术的公共补助来这样做。
我所提供的只是一种描述,而不是一种论证。宽容的个案例证只是一种最初级方式,只是想在描述的基础上指出,在一个社会中相互对立的团体之间,宽容包含着更有魅力和更吸引人的关系。任何社会,无论它多么协调,都必定存在对如何生活以及希望我们的社会变得如何等问题产生的不同意见。(在相对较为同质化的文化中,这种分歧可能比建立在多样性基础上的社会,如美国,表现得更为剧烈。)考虑到分歧存在之必然性,且持不同意见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也必须生活在一起,假如可能的话,让这些分歧包容在一个相互尊重的结构中不是更好吗?这种替代方式似乎是——甚至在最深刻的层次上也总是与大量的公民伙伴处于冲突之中。此处“甚至在最深刻的层次上”这一限制非常关键。我假设,随着时间的流逝,任何社会关于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方向都会产生冲突,甚至是严重的冲突。宽容表达的是对比这些冲突更为深刻的公共成员关系的认识,是对那些同我们一样有资格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其他人的认识。缺乏这一点,我们就只不过是在这一相同的地域内相互倾轧的竞争团体而已。我们每一个人,都出于善良的历史理由和个人的理由,把社会看作是我们的地域、我们的传统,这一事实使得这种冲突变得更为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