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幼稚园应当有种种标准可以随时考察儿童的成绩。基于中国早期幼稚园的混乱局面,陈鹤琴极力要求幼稚园根据儿童可以达到的程度制定出品行、习惯、技能、知识等各方面的标准,认为“标准是实行优良教育的根据”①。依据一定的标准考查成绩,可施以相应的教育,取长补短,促进儿童发展。他于1925年试行拟定《幼稚生应有的习惯与技能表》其中包括卫生习惯、做人习惯、生活技能、游戏运动的技能,表达思想的技能、日用常识技能等185条(详见附录)。这个标准的拟定开创了我国幼儿教育评估的工作,其条目规定明确、具体,便于施教与考查,使教育目标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
纵观以上十五条主张,它以概括、明了的纲领性的文字总结了陈鹤琴自己多年的实验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基本主张。这些主张蕴涵着十分丰富的幼儿教育思想,全方位地勾勒出中国化幼稚园的办学方针(第一条)、目标要求(第六、七条)、教材组织(第三、四、五条)、教学方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师资培养(第十三、十四条)、评价标准(第十五条)、家园关系(第二条)、环境设备(第八、九条)等。从这些主张中我们不难体会出陈鹤琴中国化幼教理论的独特魅力和巨大价值,它无疑是中国化幼稚园教育的宣言书,标志着历经20余年“外国化”幼稚园的终结和中国化幼稚园的真正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