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 修改为: “经受送达人同意,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 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修改为: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
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修改为: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 修改为: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