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那个理论分析规则明显对等的,是一个普遍有效的,也就是在每个可能的判断活动领域一般有效的规范。这一事实的依据是,每一判断都有一观念的判断内容,即都有人们称之为逻辑意义上的命题的东西;判断正确性之所以可能或者理智的判断活动之所以可能的观念的、法定的条件,现在一般是以判断内容的最普遍的东西为基础的。
如果我们现在探究的主要是类比,那在实践的和价值论的领域的情形也许同样如此。也许那儿同样有先天形式规则,同样有与它们同时发展的、与之明显等值的先天规范:现在它们不是说理性判断活动的规范,而是理性评价活动、理性意愿或意欲行为的规范。类比于是可能要求:与在判断行为和判断内容之间(在思维活动与其意义内容之间)进行区分相一致,我们也许可以和必须在实践领域中,在作为行为的意欲活动和意志内容(几乎可以说意志意义、实践命题)之间进行区分。属于意志内容的形式,也就是属于此内容的本质一般所具有的基本形态的,或许必须是与形式逻辑的规则,分析的规则相类似的理论规则。这些规则的规范转向或许提供理性的意欲活动一般的等值规律,也就是不应被伤害的规范,如果意欲活动不应是出于极端的理由而是非理性的,也就是它之所以是非理性的,是因为它违反了意欲活动一般“意义”,违反了其“意义内容”一般所要求的东西,然而,意欲活动使自己适应于一个更广大的领域,确切地说,对于最广大的价值论领域来说,所有意欲活动必须加以区分,或者这种区分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