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的监管机构比法院和立法机构更具效率和灵活性。虽然立法机构也制定监管法规,法院也进行相关的仲裁,但较之法院和立法机构而言,独立的监管机构在管理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监管机构比法院处理诉讼更具效率。为了获得侵权的证据,监管机构较之于法官而言,可能有更强烈的动机去进行高代价的违法调查。法官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出具侵权的证据,其立场是中立的。第二,监管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裁决,从而及时地维护被损害方或者被侵权方的利益,而法院则是不诉不理的被动式执法。第三,监管活动可以对侵害行为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事后补救。监管机构在处理安全问题或事故时比立法机构更加灵活有效。立法过程相对漫长,并且法律具有较强的刚性,难以适应日趋复杂且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生活。
监管活动更具专业性。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是专业性很强的监管活动,这就需要设置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独立的监管机构有助于发挥专业上的优势,不断积累行业管理知识和信息,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专业领域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