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针对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教育不公在很多时候并非源于人自身的勤勉或懈怠,而是源于人的自然存在环境或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失衡,比如弱势群体[38],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国家需要制定利益补偿机制,比如建立扶助农村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从政策和制度上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三是建立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正确规范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加强对教育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系统的日常督查作用。
四是加强教育司法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明确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纠正教育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保证教育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关教育的调节、申诉制度,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及时妥善地处理教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