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程的观点,格物致知所获得的知识,还必须付诸实行,即“识必见于行”。而行则是“行所知”。这就是二程在认识论方面以知为基础,重知而乐行的知行观。首先,二程重知。程颐说:“知至则当至之,知终则当遂终之,须以知为本。”[106]二程“以知为本”的重知思想,是通过强调“先知而后行”、“行难知亦难”,和区分“知亦有深浅”而强调“深知”等命题来阐发的,议论中表现出了知先行后,尤重于知的倾向。其次,二程有知而必行的观点。程颐说:“知之深,则行之必至,无有知之而不能行者。知而不能行,只是知得浅。”[107]“才知得是,便泰然行将去也。”[108]这就是说,有深知而后有实行,知是行的先导,行是知的要求,知而必行。体现了二程的知行统一思想。当然,二程所谓知,主要还是局限于道德认识的范围之内;所谓行,也主要是道德践行。
在二程的哲学体系中,还包含着一些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举其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