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曾被列入全省十大民营企业家之首,他的J总公司被列入全市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之一。
1998年夏天,J总公司又成立了一个分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准备搞汽车租赁生意。王某找到了W集团副总经理林某,王某称为市工商银行收储贷款,如W公司在连云港工商银行开户存款700万元,存期20天,他可以从工行贷到款,然后他付给W公司利息20万元。当时,如果按国家银行的利率计算,700万元20天的利息只有2000多元,就是按其10倍计算,也只有2万多元。
林某看到王某坐的是林肯轿车,一副一掷千金的派头,林某认为钱存在自己的账上,既无风险又有利可图,又听说王某是省里实力最雄厚的民营企业家,便同意在连云港工商银行存款700万元。11月25日,林某带着W公司的印章来到工商银行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开了户,将700万元款项存了进去。
王某让公司会计拿着偷盖印章的转账支票和空白凭证购买单,到工行将W公司账上的700万元全部转到了J总公司的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