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这些文件体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通过税收优惠进行扶持的力度和决心。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或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该通知成为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参照的施政依据,但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条件、优惠范围等进行规定的问题依然如故,也为各地政府在执行上带来很大困惑,并出现各地政策不一、力度不同等问题,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