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事实上,如果不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善的”表示某种单纯的和不能下定义的东西,那么,只有两种二者取一的选择是可能的:或者它是一个复合体,即某一整体,关于它的正确分析可以存在不同意见;或者它根本不意味着任何东西,并且不存在伦理学这样的学科。可是,伦理哲学家们一般都企图给“善的”下定义,却没有认识到这一企图必定意味着什么。他们实际上所使用的论证,或者陷于第11节中所研究的两点荒唐之一,或者两点具备。因此,我们有理由断定:企图给“善的”下定义,主要是由于对定义可能具有的性质缺乏明确认识。为了确定“善的”是一个单纯的和不能下定义的概念这一结论,事实上,只要对两种重要的二中取一的选择加以考虑就成了。它可以像“马”一样表示一复合体;或者它根本没有意义。然而这两种可能性的任何一种都没有被那些胆敢给“善的”下定义的人们,这样清晰地想到过和严肃地主张过;而这二者是可以通过对事实的简单查考来加以驳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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