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夜宴时主人执烛礼节
《礼·少仪》:“凡饮酒,为献主者,执烛抱燋。客作而辞,然后以授人。”注:“未爇曰燋。主人亲执烛敬宾,示不倦也。”疏:“既欲留客,又取未爇之炬抱之也。”又,《曲礼》:“烛不见跋。”注:“跋,本也。”疏:“本,把处也。火炬照夜易尽,尽则藏所燃残本。恐客见残本多,知夜深,主人厌倦也。”
古执烛者必在屋隅
《弟子职》:“皆将举火,执烛隅坐。”又,《檀弓》:“曾子病,童子执烛隅坐。”按:执烛必在屋隅者,古人席地坐,而薪烛火甚大,屋隅闲旷,可不妨人,且防火害也。以故《少仪》云:“执烛不让,不辞,不歌。”诚以执烛而辞让或歌,易致火患也。
古人夜书须人执烛,至宋犹然
《韩非子》:“郢人有遗燕相国书者,夜书,火不明,因谓持烛者曰:‘举烛。’”又,韩愈《毛颖传》:“惟颖与执烛者常侍。”又,《名臣言行录》:“韩魏公帅定州,时夜作书,一侍兵执烛,他顾,烛燃公须。”是古人夜间做事,执烛者必在侧,欲秘密不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