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役民年只三日而弗与食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又,《周礼·司徒·均人》:“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二日,无年一日。”由是证役时不惟不与值,且并不与食。如公家与食,则无丰歉之计较。彼“晋悼夫人之食舆人者”,以为其母家筑城,偶食之以为犒,非常食之也。
汉赴役期、免役期
《高帝纪》:“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师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据是,是汉初民年二十三始充役,至五十六而免也。至景帝时改为二十,《景帝纪》:“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师古曰:“旧法二十三,更旧制也。”
汉兵役一月,戍边役三日,然可雇人代役
《昭帝纪》:“元凤四年正月,诏三年以前逋未出钱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有践更,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以是证汉民每年有当兵一月义务。如不赴直,即出钱二千,令前卒代也。如淳又云:“有过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然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汉因秦法而行之,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以是证汉戍边义务,每人岁三日。其实不能行,因自内地至边塞,或数百里,或数千里,行数日始至,至三日即更,徒劳往返,于势不便。故使往者一岁一更,其不往者,则与往者以钱。然钱交官,官盖不全与戍者;若全与,则一年得三万六千,可致富。官盖以此为聚敛之法耳,故逋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