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延兴二年,五月,诏旧制诸镇将、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贡献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袭。又云: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大和十六年,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袭爵而已。
《文献通考》云:“元魏时封爵所及尤众。盖自道武兴于代北,凡部落大人与邻境降附者,皆封以五等,令其世袭,或赐以王封。中世以后,不缘功而封者愈多。
《程骏传》载献文崩,初迁神主于大庙,有司奏旧事庙中执事官例皆赐爵,今宜依旧。诏百寮详议,群臣咸以宜依旧事。骏独以为不可。
表曰:臣闻名器帝王所贵,山河区夏之重,是以汉祖有约,非功不侯,未闻与事于宗庙,而获赏于疆土。虽复帝王制作,弗相沿袭,然一时恩泽,岂足为长世之轨乎?书奏,从之,可见当时封爵之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