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为应分之事,仅仅具有真理性是不够的,还须有发自主体内心的主体的回应行为,即承认应分的正确。”“……一般说来,任何一个理论定义和原理自身,都不包含应分的因素,也不能从中推导出来。”“……应分因素可以施加于一切在内容上有价值的东西上,但是任何一个理论原理在自己的内容中都不包含应分因素,也不能用应分因素来证明。”[52]
巴赫金分享着新康德主义者们对康德先验学说的最一般的批判观点。……一方面,他明显受到过几位新康德主义者中不仅是维杰斯基、西门和柯亨批判康德批判主义的影响。他和康德一样同样怀疑人能认识物自体(thing-in-itself)。……另一方面,他又保留了康德的整体由部分所构成的假设,而把道德和实践责任至于优先于实用主义伦理学之上的地位。尽管他的他者道德优先论、他的人的偶然存在观、他的同情-移情说,以及他的行为的独一无二性质仍然不失为潜伏在他在语言转向中所发展了的概念后面的最重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