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7】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30 号)1. 裁判要点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2. 基本案情
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又称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内,是该工业园区内唯一的电镀工业园,园区内有若干电镀企业入驻。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金阁公司)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负责处理企业产生的废水。藏金阁公司领取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拥有废水处理的设施设备。2013 年12 月5 日,藏金阁公司与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旭公司)签订为期4 年的《电镀废水处理委托运行承包管理运行协议》(本书简称《委托运行协议》),首旭公司承接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该电镀工业中心的废水由藏金阁公司交给首旭公司使用藏金阁公司所有的废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2016 年4 月21 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对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水处理站中两个总铬反应器和一个综合反应器设施均未运行,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环境。2016 年4 月22 日至26 日期间,经执法人员采样监测分析发现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违法排放废水总铬浓度为55.5mg/L,总锌浓度为2.85x102mg/L,总铜浓度为27.2mg/L,总镍浓度为41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规定标准54.5倍、189 倍、53.4 倍、81 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2016 年5 月4 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藏金阁废水处理站1 号综合废水调节池的含重金属废水通过池壁上的120mm 口径管网未经正常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并流入港城园区市政管网再进入长江。经监测,1 号池内渗漏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6.10mg/L,总铬浓度为10.9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29.5 倍、9.9 倍。从2014 年9 月1 日至2016 年5 月5 日违法排放废水量共计145 624 吨。还查明,2014 年8 月,藏金阁公司将原废酸收集池改造为1 号综合废水调节池,传送废水也由地下管网改为高空管网作业。该池池壁上原有110mm 和120mm 口径管网各一根,改造时只封闭了110mm 口径管网,而未封闭120mm 口径管网,该未封闭管网系埋于地下的暗管。首旭公司自2014 年9 月起,在明知池中有一根120mm 管网可以连通外环境的情况下,仍然一直利用该管网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