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性表现:形成结果的比较
(1)对待邦的残余的态度各异
在罗马帝国的行省里有城市自治制度,这可说是先前城邦制度的残余;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即在郡县以外封了一些王国和侯国,这也可说是先前分封制度的残余。但是,情况毕竟有所不同。在罗马,邦的残余一直存在,城市自治制度长期保存,并成为帝国的基本社会组织结构,罗马通过利用城市制度实现它对行省居民的统治;在中国,邦的残余问题很快就解决了,汉帝国内的封国不断受到限制、否定,不久就名存实亡,而且在思想上也明确认识到分封不行了。因此,可以说,在如何解决邦的问题上,中国不论在实践上还是在思想上都较罗马有突破。[110]
罗马行省的建立是武力征服的结果,因此,被征服地区旧的组织没有被打破,在罗马帝国的行省里保存着邦的残余,其表现之一便是城市自治制度。我们说城市自治制度是先前城邦制度的残余,是指:一方面它保留着旧的组织,内部结构没有被打破,作为古代社会的主要结构单位继续存在着(实际是罗马统治下的城邦),另一方面它已失去政治上的独立(没有外交权),已丧失了进行战争的军事能力(没有军事权),是在最终从属罗马的条件下,享有对地方问题的自治权。因此,已不是独立的城邦,而只是原先城邦制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