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美]J.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孙有中、蓝克林、裴雯译。
《新旧个人主义》(1930)(节选)
论新个人主义
我们的物质文化(诚如人类学家所言)正处于集体化与合作化的边缘。然而,我们的道德文化连同我们的意识形态,依然充满源于前科学、前技术时代之个人主义的理想与价值。其精神根源可上溯至中世纪的宗教,后者肯定个人灵魂的终极性,并将人生之戏剧围绕这一灵魂的归宿而展开。其制度的与法律的观念形成于封建时期。
这种道德的、哲学的个人主义,先于现代工业的兴起与机器时代。它是后者活动的背景。个人对既成制度的显见的从属,常常遮掩了个人主义在深层的顽强存在。支配性的制度曾经是教会这一事实提示我们,个人主义存在的终极意图乃是确保个人得救。个人被看作一个灵魂,该制度所服务的目的被推延至另一个生命,此二者掩盖了潜在的个人主义,使当代人无法认清。在其自己的时代,其实质正是个人灵魂的这种永恒的精神性;既成制度的权力来自于他们作为实现个人终极目的的必要手段。
工业革命的早期促发了一场伟大的转变。它将个人的追求转向尘世,将重心从农业转向制造业,从而瓦解了封建主义的固定财产观。不过,认为财产与报偿具有内在的个人性这一观念延续了下来。的确,在早期与晚期的个人主义中有不可调和的因素。但是,个人资本主义、天赋权利以及具有严格的个人特征与价值观的道德,所有这些因素的混合物在清教主义——占统治地位的理智综合——的影响下,保留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