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称这类实在为“构成性的善”。因而我们可以说,对柏拉图来说,构成性的善是存在的秩序,或秩序的原则,是善的理念。但是,我们马上可以明白,除构成或规定什么是善的行为之外,它还起另一种作用。善的理念也是对推动我们趋向善的行为的那种东西的爱。就我在这里想使用的术语的意义上,构成性的善是道德的根源:那就是说,它是某种对授权我们行动和行善的东西的爱。
但是,讲清楚这点,就把前几节的讨论放在一个新的角度上。在上一章的论证中,我把焦点对准行为、情感或生活方式之间的性质差别。性质差别所规定的善是善良生活的侧面或组成部分。让我们称它们为“生活之善”。但是,在柏拉图的例子中,我们现在看到,生活之善把我们指向事物存在方式的某些特征,凭借这些特征这些生活之善才是善。这些特征使它们构成为善,那就是为什么我称它们为构成性的。
构成性的善不只是规定道德理论的内容。对它的爱是准许我们为善的东西。因此,对它的爱也构成作为好人所是的内容。现在这也是道德理论的内容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包括以特定方式行为的禁令,也包括展示某些道德特质并爱善的事物的禁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