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言之,本书的论证表明,道德有其两面:一面是理性的、可以准确说明的;另一面则是较少理性的、受历史限定的、极端个体性的、想象性的、带有狭隘地方色彩的、较难给予充分说明的。本书各章将尝试分别说明这两个方面,并将它们彼此区分开来,我的陈述显然会与我们经验中所呈现的道德两面性有所不同。在行为中,以及在对我们日复一日的行为之正常思考中,我们很自然会把注意力从道德要求的某一面转向其另一面。那些非常普遍的适用于全人类的理论——它们构成了道德哲学的传统——肯定已经成为并且形成了各种思想习惯,而这些思想习惯又反过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治中的日常推理和有关私生活问题的日常推理。尼采华丽的修辞无法产生这些效果,我们合乎理性地抛弃抽象思维或保持自然无知的习惯也产生不了这样的效果。但是,各种特殊的、受历史制约的道德传统和各种生活方式在我们的想象和感情中却是同样鲜活的。
如果“道德”这个词所代表的领域足够广阔,那么,任何宣称为道德的东西作为一个整体必定只有在许多限制和例外的情况下才是真实的——假如它终究为真的话。整个生活行为都是存在争议的,人类千百年来一直都在讨论这个问题,且许多地方都是如此。因此,人们在关于生活行为的清晰思考中,只能合乎理性地希望指出其中的某些联系,这些联系是根本性的,但却被哲学忽略了,或者在最近被忽略了;之所以这样,也许是因为一种流行的知识论或流行的心灵哲学大行其道。本书之所以开辟第三章“两种解释”,就是因为,如果在两种答案——这两种答案适合于人类活动或实践的解释要求——之间做出相应的区分,就无法区分道德之两面。道德的两面,即其可普遍化的一面和特殊化的一面,是与两种理解样式和解释样式相对应的,一种理解和解释样式具有自然科学的特征,而另一种理解和解释样式则具有历史研究和语言学研究的特征。对一种活动或实践的解释,与道德探究语境中对之所做的证明肯定是不同的,并且不得彼此混淆。但是,当我们讨论人类活动时,这两者又是密切关联着的,只要这种解释充分合理,它就给人们所能提供的证明设置种种限制。例如,如果我的实践可以在不涉及我的思想和情感的情况下被充分地解释为我的身体构成的结果,那么,对我的实践的证明形式就必定与另一种解释情形——将我的实践解释成为我的欲望和算计的结果——下的证明形式相联系。这只是解释与证明之关系的一个极端例子。一个人在从事一种活动或进行一种实践时,常常会问自己并试图提出一种解释:他为什么这样做?他也会客观地来考虑这个问题:即他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这样做。我们常常想理解我们自己,在我们决定我们自己的行动方式时,都会有这些考虑。要想在道德语境中恰当地描述这种活动或实践,部分取决于对当事人介入该活动或实践的解释;而当事人通常也了解这一点。不独如此,当事人对其活动之解释的信念有时既与该行动的描述相关,也与对该行动之道德品质的评价相关,即使这一信念并不真实。一个人可能会相信,他是受一种强烈的甚至是压倒一切的冲动的驱使,才会在一种特殊的情形下采取某种行动的,比如说,去纠正其邻居的错误行动;而对其行动的更好解释则可能会点出,他如此行动时还有被激怒的嫉妒心态。于是,他的行动的道德品质——即使给予其恰当的描述——便受到下述事实的限制,即,他相信自己的行动乃是一种特殊冲动和思想的结果。证明与解释的纠结源自当事人对其自身信念和欲望的反思,以及,他对自己活动和实践的反思;它源自人类心灵的反思性,也构成了本书第三章的主题。我们之所以把美德或罪恶的属性归结于某一个人,乃是由于某种活动或实践包含了当事人的某些心灵特性;而他的心灵特性又反过来受到他自己对影响和形成其心灵特性的那些原因的看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