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对特殊人口群体的救济。特殊人口群体是由鳏寡孤独者、残疾者和穷困者组成。对鳏寡孤独者,明政府制定有专门的救济政策。洪武五年(1372年)颁诏:孤寡者“官养之,毋失所”[112]。并在京城和地方州县一级普遍设立养济院,专门收养鳏寡孤独者。对执行不力者,明政府还制定了很严的处罚性条令,规定“所有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113]这种官办的养老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鳏寡孤独者的困难,避免一部分人因贫困而可能造成的死亡。
明政府的养济院还收留残疾者。洪武初年,明太祖诏令天下,设置养济院安置孤贫残疾者。[114]另据《典故纪闻》载,成化时,京师街头“多有疲癃残疾之人,扶老携幼,呻吟悲号”,明宪宗下令:“无问老幼男女,有无家及外来者,顺天府尹尽数收入养济院记名,设法养赡,毋令失所。”
明代的养济院也对穷困者实行救助,如天顺元年(1457年)“收养贫民于大兴、宛平二县,每县设养济院一所于顺便寺观,从京仓支米煮饭,日给二餐。器皿、柴薪、蔬菜之属,从府县设法措办。有疾者拨医调治,死者给棺木。”[115]
明政府为了防御和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还设立了常平仓和预备仓。如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福建有人倡议设常平仓,明神宗诏命予以嘉奖。三十九年(1611年),又命于边镇设常平仓,并且强调常平仓“有裨边镇”[116]。这些防御性的仓储设施,积米谷于米丰之时,而粜粮于灾成之日,对缓解百姓的生活压力、减少百姓的流徙、恢复社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17]